如何拒签工程签证?
1、对于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发生的费用,可先由施工单位按施工实际完成的情况作出统计汇总表(应包括原施工图和变更后的施工图编号及对应的工程量)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再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确认。 2、对竣工结算时甲方需签证认可的费用,一般有以下几项: ①现场材料短缺或损坏赔偿费。该费用的签证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收单为凭;同时应由施工方出具相应的采购凭证和交货凭证以证实该项费用的合理性。对于索赔金额较小且双方都能认可的索赔事项可经建设方的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确认,但对索赔金额的认定仍应有相关的发票等交割凭证作为依据。
②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的违约金。该部分的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与上述材料款中的“现场材料短缺或损坏赔偿费”一致,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应按总价包干的合同条款执行,建议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取。 对这类索赔费用的确认同样要有相关人员的签收单为依据,同时还应提供交货凭证、供货方开具的发票等材料。若该项索赔费用已包含在结算总造价中,则无需再办理此项工程的签证。 ③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费。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费用原则上均应按实计价。除非是设计单位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否则不宜采用原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形式,而是应根据图纸变更量及变更部分的单价据实结算。
3、如果签证内容涉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变化的,还应当根据变化后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的综合单价(即重新组价)并另行签证确认方可计入结算造价。 由于建筑工程各部位的施工工艺不同,对某些具体项目的组价方法没有现成的定额可以套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然后通过现场专家论证会获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后再按其方案进行施工,从而确定合理可靠的单价。
4、签证的形式除了传统的书面形式外,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采用了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确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双方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表达了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可认为签证成立。当然电子邮件的原始文件最好能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种电子数据形式比纸质签证更容易保存,但是仍然有可能被人为篡改而导致签证内容的失真。因此在采用电子形式签署签证文件的同时最好是能够同时采取纸制形式的签字稿予以备份,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补强证据使用。 工程签证手续的办理应尽量简化、高效,既不能因为手续过于完善而影响施工进度,也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效率而造成签证内容的失真。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