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的含义是什么?
在移民法中,所谓“入境许可”(admission)是指外国人以一定的身份和资格进入美国领土并接受该国的管辖权[1]。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外国的领土上,不受美国政府的管辖,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算是进入了美国国土;而如果一个人虽身处美国国土之内,但不受美国的管辖或无须在美国的法律下,这个人也不能算作是合法入境的美国居民。因此,要成为合法的永久性居民,申请人必须取得美国的入境许可(Admisson),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取得移民绿卡(Immigrant Visa and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s)——尽管后者可以使人获得在美国定居的资格、最终取得美国公民身份。所以,移民律师常常将两者形象地比喻为从码头登上美国轮船的不同入口——“船头”和“船尾”,而分别对应着两类不同的申请项目:即“移民”及“非移民”。 “移民”和“非移民”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二者对申请人在登陆后的居留期限有不同规定;二是对持有上述两种不同身份的人的管理制度存在显著差异。
一、“移民和非移民”的定义 根据联邦法律,根据其登陆目的之不同,非美籍人士可分为四类不同的入境类别:即“移民签证持有人”(immigrants )、“非移民签证持有人"(non-immigrants), "外国人访客"(foreign visitors), 和 “持临时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 (Foreign nationals under the terms of non-immigrant visas); [2] 其中前三种又统称为“入境者“(entrants)[3],后一种简称“过境者”(transit passengers,一般指乘坐飞机或汽车等交通工具通过美国口岸而不下客的旅客)。
二、四种不同身份的划分标准 在移民法的实践中,“移民和非移民”的身份是根据入境者的不同身份来划分的,它主要是依据两个因素加以区分:第一个因素是该外国人何时以及为什么人来到美国;第二个因素则是这些人的登陆目的问题。据此,移民法把入境者分为4类,分别是:
(a)移民签证持有人,包括:
1.移民签证持有人(Immigrant visa holder): 这些人是在美国境外签发了移民签证并被准许进入美国境内以期最终取得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也称作”入境移民“(entry immigrants),他们通常被归入I-526表中的A-1 or A-2类; 2.难民申请人或紧急避难申请者 : 这部分人通常是由于受到政治迫害才离开自己的国家,为了寻求政治避难进入美国并在入境时向移民局提供证明文件的外国人,也称之为“入境难民"(Entry Refugees),他们通常被归入I-900表格B-1, B-2, F, M, W, TN, EO, V, I-797D等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