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CRS全球征税?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标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用于推进全球税收合作的制度化机制,是专门应对跨国税收逃税的税收情报交换标准。
1、产生背景
经济全球化推动各国(地区)资本市场的融合,一方面外国投资者的进入会冲击本国(地区)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本国(地区)的银行和投资者可能会将资本投入到国外。这些都有可能使得资金无需税收抵免便能逃脱本国(地区)的税收监管,跨国公司和各国(地区)地方政府为了逃避履行税收义务,采取各种方式逃避税收,以及受各国(地区)税收协定的影响。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带来了国际税务的不确定性,使得各国(地区)的税收收入大幅下滑。这些都需要有一个全球一致的税收政策来减少和防止跨国公司透过逃避税收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2、原则及内容
“报告相关收益”:也就是申报人在本国内所获得的收入,也包括在境外所获得的与居住国有关联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它类似的收入。这些收入无论是否实际已经发生或是预先确定,都应当年度内进行申报;“收入扣除相关性支出”:申报人申报收入时,应当将与相关项目收入相关的、实实在在发生的、可靠的支出扣除,不得重复扣除;“归入本国所得”:境外相关的款项无论是否在本地实际支付,均需计算纳入本地的收入总额之内;“非本土来源的收入除外”:如果境外提供的财产的原始支出虽然来源于本地,但不属于基于本地产生的收入,则应予以扣除。例如在某国投资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收益,即使股票来自于当地发行,该股利的收入归中国人所有,则该股利收入不纳入申报人的境外收入计算之列。此种情况下,申报人仅就其投资比例应享有的权益计算纳入本国所得。另外,如果境外收入是因为第三方给予的一时性的补助、奖励等偶然性收益,也应排除在本地区境外收入计算之外。
3、实施作用
按照Crs标准,跨国纳税人在一个阶段期内,无论是否实际发生,都要对所有位于境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申报,如果其境外账户的合计资金数额超过一定标准(目前有6000美元)则需要上报具体信息。对申报人的境外账户进行信息监控,要求申报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境外账户变动情况。
Crs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两种方法:全额申报法和余额申报法。
1)、全额申报法
全额申报法是指税源国(即申报人的居民国,也可能是其居住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进行征税时,不是仅仅征收来源于本国国民的境外收入,而是对所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都征收。这种方法的缺点是没有区分来源于境外所得中本土收入和海外收益,可能会对跨境流动的高素质人力资本的流失产生影响。
2)、余额申报法
余额申报法指税源国只对本国公民或居民来源于境外的剩余收入征税。不足部分,由居民国(可能既不是来源国也不是居住国)针对免税额度的补足税款。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海外纳税义务的发生,而且能够保持国际税收竞争力和保持纳税人信息资料的私密性,对避免双重征税,保障个人的海外收入权利都有利,但适用上具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