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多次申根签证说明?
1995年9月,欧共体国家签署了《申根协定》。该协定于1997年7月正式生效, 协议规定在欧洲境内取消边境控制并允许公民在签有该公约的成员国之间自由旅行。根据这个协定,任何在签发国持有任意一份包含有效入境申请的申根签证的人可以在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的申根国家旅行(欧盟成员国有28个国家);而无需再办理其他任何入境手续。
目前申根国的签证政策分为以下三种: A类签证——申根签证中访问时间最长的签证。这种类型的签证可以用于一年之内所有申根国家的旅行; B类签证——可在六个月以内多次往返于某一申根国家的签证; C类签证——只能用于一次或两次前往某申根国家的短期旅游签证; D类签证是签证持有人被授权进入欧盟国家及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E类签证是为在欧盟的机构工作的外国人颁发的,F类签证则是为在欧盟设立机构的非欧洲国家国民提供的. G类是为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和非欧洲国家国民提供的一种特殊种类的长期居留证; H类是为因家庭原因想要定居在某申根区的第三国籍的非欧盟公民所设,I类是为受特定条件约束的欧盟公民提供的居住许可. J类是为在欧盟设立的机构进行研究的人员发放的签证。K类签证发放给持有一项欧盟成员国永久居留权或该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L类发给外交官及其家属。 M类是给官方派遣人员的配偶和孩子所发的签证 N类是针对记者所发之签证 O类是发给被授权入境从事研究、教学或体育活动的第三国籍人员以及其家庭成员的签证 P类是给跨国公司经理所发的签证 Q类是给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外籍人士所发的签证 R类是发给在欧盟建立的金融机构中工作的雇员和其家庭成员的签证 S类是为了参加考试、竞赛或表演等目的而发给外国人的签证 T类是为参加展览会的外国客商所发的签证 U类是为临时入境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的发的临时签证 V类是为临时入境协助举办比赛、音乐会或其他文化活动的人的发的临时签证 W类是为过境申根区且需重新申请签证的人的发的过境签证 X类是给因紧急事态而需要入境但尚未确定最终入境地的人的发的临时签证 Y类是发给驻在国外的公务人员的家庭成员的签证 Z类是发给驻在外国的使馆馆员及其家庭成员的签证 (以上分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
一般来说,对于中国的访客来讲,A类和B类的签证最为常见。A/B两类签证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准:
— 必须出示能够表明其在申根区逗留期间有能力维持生活,无需依赖公众援助;
— 须具有足够的经济保证,能在申根区暂时停留(例如拥有足够的钱购买来回机票);
— 能够出示事先获得的抵达和离开申根区所需的合法入境和在申根区内有效的旅行证件信息;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C类签证不适用于多次入境,D,E,H,J,L,M,Q,R, 此类别的单次赴法签证也适用于过境法国且停留不超过24小时的申请者。 如果签证的申请者在申根地区内停留的时间超过了签证上指定的日期限制,将有可能面临罚款或被拒绝再次入境的风险。 由于申根签证的颁发是根据各国不同的规定进行的,并且每个国家的签证政策的变动也会带来一些变化,请有意获得申根签证的人士务必注意查阅各使馆的签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