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什么时候归国?
1997年7月1日。这一天,驻港部队正式接管香港警察和海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一天,中央政府发布第 134号命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成立特别行政区;这一天,外交部副部长周南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制安排》。
1990年开始谈判,1992年底完成,1995年四十一节草签,1997年4月九七方案全本签字。 关于回归事宜,大致如此。
现在讨论的热点是特区政府任命官员须报经中央批准等问题。其实这些都是基本法的附件,基本法第一篇第五章已经明确写明,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担任总督,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立法、司法部门的高级官员。
至于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及特首选举人等具体人选的提名权属于全国人大,但决定权在中央。根据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程序提名的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报请全国人大备案后,由国务院任命。 这是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的。因为特别行政区作为地方行政区域,其行政机构主要官员的人选,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否则就会变成特区政府自行其是,为所欲为。当然,这些官员的任职也要受到监督和制约,特别是涉及贪腐问题的官员还有接受审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