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日本难民认定法?
根据1951年的《外国人定居条例》第4条第2项(该条规定已被修订),“对在日本国民中,具有下列各项之一者,可以决定给予其国籍” (一) 在日本国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 (二) 对日本的文化、经济、社会等有一定贡献。
对于“一定贡献”的解释可以参考给予永住权时的审查标准——“对于促进日本国的发展和和平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换言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即可取得日本国籍。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取得日本国籍之前,必须首先被认定具备“在日居留资格”——即所谓的“居留许可”,而能否获得该许可取决于移民局等政府机关的裁量。因此从这一层面而言,“国籍”与“居留许可”属于“可同时申请(取得)”的关系——当然,由于申请条件中各项目的分值均设定为“满足一项即可”,故实质上申请人仅须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即可。
关于“居留许可”的授予标准,可以参考移民局的官网载列的文件进行了解(日文版下载: https://www.imi.go.jp/english/content/30_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