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房产区政能强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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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不能强收,但政府有权要求您卖掉房子。 因为这是您的私人财产,别人是没有权利强加的。 但如果政府以高价征购(可能比市场估价还高)的话,倒是可以考虑出手。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能不能“强收”,而是在于你能否接受出价。 但是一般情况不会出现这种极端的情况,政府不会花这么高的价格来购买一处房子的。 通常的做法是:先协商,看能否做一定程度的补偿——比如补贴装修费用啊什么的,或者按市价补偿然后另给一笔迁移费让您搬离。 如果不愿谈或谈不拢就诉讼,法院判决后不服的再上诉,如此循环往复。不过诉讼的时间拖得很长,可能几年甚至更长。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会不断给您施加压力,比如责令你们限期迁离、强拆等等。

当然,作为公民,我们是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因此政府也是有法可依的。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明确规定了,政府有权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如果政府没有做出补偿决定就实施强制拆除的话,您也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里要特别注意,因为城市房屋拆迁是由国土部门统一发布拆迁公告,而棚户区改造是由当地政府发布的通告。两者稍有不同,但是都意味着拆迁的开始。从这时起,您和您的房屋就成了拆迁方关注的对象。

所以在此提醒拥有老旧房屋的朋友,一定要看护好自己的房子,以免出现安全事故。而且如果将来真的要改造,自己也不要太排斥,毕竟政府这么做是有其意义的:旧房改造不仅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是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冷丹阳冷丹阳优质答主

不是移民,自己买房居住,属于居住房屋,居住房屋在政府规划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经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决定征收的,就应当根据居住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你的房屋进行公平补偿。补偿应当包括房屋价值和房屋价值以外的损失补偿,比如搬迁费、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费等。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没有达成一致的,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且要将决定书公之于众,如果对房屋价值有异议,你还可以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法律救济等。

不过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确定的签约期限一般是两个月,确定的搬迁期限一般是60日,所以如果你对补偿决定有异议要提起法律救济的,一定要在签约期限内明确自己的立场(包括起诉、复议、协商、申请履行、申请听证等),否则政府将随时对你采取催告、作出强制执行申请、实施强制执行,到时候你就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的处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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