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留学生保险包含哪些服务?
1、境外意外身故/残疾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根据国际通行的“贝塔斯曼” 准则进行等级鉴定,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赔付相应金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一次性理赔金,保险责任终止。
2、突发急性病身故(含猝死)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理赔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条款中所称的突发急性病是指突发性疾病或突然发生的非先天性、非慢性病症,如急性传染病、急性中毒等,在发病后 72 小时内死亡的患者。
3、医疗住院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在境内外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承担以下相关的保险责任: (1) 住院医疗费 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急救车运送费、手术费、药品费、化验费、放射费、输氧费、输血费、输液费等费用。但如下所述各项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受伤治疗期间由于伤病者行动不便所支出的护工费; · 已列入公费医疗或者社会保险范围内的项目; · 根据保单签发地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和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免赔额以上部分,且不在保险人特别约定免除责任范围内。
(2) 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的,保险人每住院治疗 56 天为限,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每日补贴金额为: 医疗保险计划二: 70元×住院天数=累计给付限额 医疗保险计划三: 100元×住院天数=累计给付限额